案例一,杭州!
9月15日,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的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推进会上,发布了首批6件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杭州检察1件入选。
案例一:
杭州某公司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协同办理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21年上半年,杭州某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理张某某委托蔡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带有该注册商标的礼品盒65000个,并由吴某某、朱某某将正规途径购得的该品牌的散装粽子装入礼品盒内对外出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余杭区市监局)调查后于2021年6月1日将案件移交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立案,后该案被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1月30日,余杭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杭州某公司、叶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杭州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6万至5万不等的罚金。同年12月20日,余杭区检察院对吴某某、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余杭区检察院邀请余杭区市监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充分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在依法对吴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余杭区检察院向余杭区市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1月28日,余杭区市监局依法对吴某某、朱某某所在的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6008.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实现行刑衔接双向闭环,协同保护“老字号”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在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流转过程中,余杭区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协商,准确认定擅自将他人商品再包装后继续标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类案办理指明了方向。同时,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意见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则实现了对商标专有权的严格保护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个案处理中的统一。
传送门
其他案例如下——
案例二:
陈某某等人
假冒注册商标案
协同办理单位: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周某某、刘某某等30余人委托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假冒十余个国内外知名塑料原料颗粒品牌产品,销售给上海、武汉等全国各地近50余家公司。2019年10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姚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该案41名犯罪嫌疑人时,因涉案注册商标数量多、专业性强,上下游行为人之间仅以塑料型号、“行话”进行交易,部分被侵权的国外注册商标企业在国内无分公司,无法全面了解相关塑料产品的信息及真伪情况,致使案件审查逮捕工作陷入困境。对此,余姚市检察院邀请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余姚市市监局)的专业人员深入仓库,借助专业知识,通过对涉案的塑料产品包装袋边缘的走针、包装材质、侧面喷码等细节与正品进行比对,较短时间内确定扣押的涉案塑料产品真伪,成功完成41名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工作。同时针对审查逮捕案件中呈现的问题,余姚市检察院、余姚市市监局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就线索移送、法律适用、证据标准进行会商,并确定证据标准。2020年3月,余姚市检察院分批对该系列案被告人提起公诉,历经一年多时间,涉案36名被告人均已被依法判决,陈某某、李某某、莫某某等主要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专业支撑的典型案例。在办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发挥市场监管部门专业特长与资源优势,就涉案塑料品牌真假认定、行业术语、品牌型号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精准指控犯罪。同时针对办案中反映的行刑衔接、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问题,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为该系列案后续处理及同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打击凝聚合力。
案例三:
吴某某
假冒注册商标案
协同办理单位: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乐清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在乐清市某学校扩建工程工地查获假冒某注册商标的瓷砖共1204箱,后将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乐清市公安局。乐清市公安局经审查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随后,乐清市市监局借助与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清市检察院)之间的行刑衔接机制,向乐清市检察院同步告知不予立案情况并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乐清市检察院经调阅、审查行政卷宗后,于2021年6月16日向乐清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乐清市公安局于2021年6月23日对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2022年4月25日,吴某某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局间移送案件备案审查机制优势的典型案例。通过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同步备案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及时共享,大幅提升立案监督质效,从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形成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合力。
案例四:
浙江某电源有限公司
假冒注册商标案
协同办理单位: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浙江某电源有限公司经理乔某在明知胡某、吕某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安排车间工人生产假冒某注册商标铅酸蓄电池3559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6177元。2021年7月12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兴县市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9月15日,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长兴县检察院与长兴县市监局启动行刑衔接机制,沟通会商后一致认为,涉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有必要进行合规整改。合规程序启动后,长兴县市监局作为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全程参与,并多次配合长兴县检察院实地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审查企业合规材料。在长兴县市监局的督促帮助下,浙江某电源有限公司顺利执行完成合规建设计划,通过考察验收。2022年5月20日,长兴县检察院对该案举行不起诉公开听证,长兴县市监局专门委派知识产权专家参与听证,并发表意见。听证后,长兴县检察院分别对浙江某电源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长兴县市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在充分考虑合规整改情况的基础上对浙江某电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9月13日,长兴县市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长兴县检察院还根据长兴县市监局建议,出台涉案特殊财物处置规定,同意由商标权利人对侵权电池予以收购处置,节约了处置成本,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案件行刑流转全过程中,分工配合、协同合作,共同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与涉案财产处置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行刑衔接机制,邀请市场监管部门参与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等工作,确保了企业刑事合规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市场监管局提出合理建议,帮助检察机关妥善处理特殊涉案财物,节约了司法成本。“检察+行政”的双向衔接合作模式,有效促进了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了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真正实现双赢、多赢与共赢的行刑共治效果。
案例五:
向某某、崔某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协同办理单位: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向某某将600瓶印有某品牌注册商标的R22制冷剂以699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崔某某收货后尚未销售即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华区市监局)查获,经价格认证,涉案600瓶制冷剂的市场价格为196530元。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存在瑕疵,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衢州市检察院)向新华区市监局寻求协助,并最终在该局的协助下补强了案件证据。2020年12月10日,衢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向某某有自首情节、崔某某属犯罪未遂,两人非法经营数额刚达追诉标准,均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补偿权利人人民币100万元,且登报道歉并取得谅解,遂决定对两人相对不起诉。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衢州市检察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新华区市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向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崔某某归案前已被行政处罚),该局于同年5月11日对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446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跨省协作的典型案例。衢州市检察院与新华区市监局在取证协助、不起诉后行刑衔接上的成功实践,为日趋频繁的跨地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示范。
案例六:
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
假冒注册商标案
协同办理单位: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假冒某国际知名品牌的皮鞋及休闲鞋6960双,价值人民币89568元。2021年10月15日,温岭市公安局以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温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温岭市检察院受案后邀请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温岭市市监局)对其开展走访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在疫情期间积极复工复产,全力落实250余名员工就业保障,并保持4000万的年产值不下降,符合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的条件。2022年1月24日,温岭市检察院决定对某公司开展为期6个月的合规考察。考察期间,温岭市检察院会同温岭市市监局、第三方合规监察人实地督察企业整改成效,多次就企业整改方案进行会商,分析企业商标合规管理体系、内部流程监管体系、商标侵权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等方面问题并进行方向性调整,确保企业合规落地落实。考察期满后,温岭市市监局出具监管意见。温岭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温岭市市监局、合规监察人、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围绕合规整改成效进行充分论证,最终认定某公司刑事合规整改合格。2022年9月6日,温岭市检察院对某公司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温岭市市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台州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整改案件。温岭市检察院与温岭市市监局深入贯彻“六稳”“六保”政策要求,积极探索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共治新路径。通过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的能动、协同履职,督促涉案企业实质化合规整改,真正实现“帮一把、扶一段、送一程”,做到了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为引导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树立了标杆。
编辑 | 方利利
往期精选